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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XX诉被告襄城县XX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襄民初字第5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浩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吕XX,男,汉族,1980年8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襄城县XX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公园东XX。


负责人: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诉被告襄城县XX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X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吕XX负担。


审 判 长  丁慧丽


审 判 员  曹惠霞


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



书 记 员  白XX


  • 2014-06-04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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