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XX,男,汉族,1980年8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襄城县XX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公园东XX。
负责人: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诉被告襄城县XX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X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吕XX负担。
审 判 长 丁慧丽
审 判 员 曹惠霞
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
书 记 员 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