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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申XX与被上诉人马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许民终字第3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浩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XX,男。


委托代理人李浩、王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又名马XX,男。


上诉人申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王XX,被上诉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随成


审  判  员      蒋XX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书  记  员      杨京京


  • 2014-05-29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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