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申XX,男。
委托代理人李浩、王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又名马XX,男。
上诉人申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王XX,被上诉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随成
审 判 员 蒋XX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书 记 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