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代理人梁雪香,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XX,山西XX律师。
被告齐XX,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助理审判员 薛霞丽
书 记 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