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杏民初字第010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雪香律师
胜诉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代理人梁雪香,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XX,山西XX律师。


被告齐XX,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助理审判员  薛霞丽



书 记 员  田XX


  • 2015-06-09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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