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XX公司与卜XX、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京民初字第12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慧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慧、裔X顺,江苏XX律师。


被告卜XX。


被告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卜XX、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春霞



书 记 员  邓XX


  • 2014-07-11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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