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慧,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裔XX,江苏XX律师。
被告洪X。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洪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贾 明
人民陪审员 蒋XX
书 记 员 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