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XX。
委托代理人任慧、韦X,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句容市高老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高XX。
法定代表人庄XX,系该单位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蔡XX与被执行人句容市高老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句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2013)句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2013)句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蔡XX向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骆志勇
审判员 戴XX
书记员 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