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X,河南XX律师。
被告平顶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平顶XXXX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平顶XXXX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书 记 员 孙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