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XX,女,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捷,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X,女,汉族,1988年12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诉被告刘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XX负担。
审 判 长 丁慧丽
审 判 员 曹惠霞
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
书 记 员 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