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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XX诉被告刘XX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襄民初字第7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贾XX,女,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捷,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X,女,汉族,1988年12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诉被告刘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XX负担。


审 判 长  丁慧丽


审 判 员  曹惠霞


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



书 记 员  白XX


  • 2014-06-24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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