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任X与郁XX、王X、王XX、邹X、王XX、宫X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蒙民一初字第7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任X,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XX、李志,安徽XX律师


被告郁XX,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王X,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王XX,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邹X,男,25岁,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王XX,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宫XX,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诉被告郁XX、王X、王XX、邹X、王XX、宫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夲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郁XX、王X、王XX、邹X、王XX、宫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撤诉减半收取1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曹 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3-17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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