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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XX公司与刘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蒙民二初字第00004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蒙城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XX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XX公司诉被告刘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XX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城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予以司法救助。


审判员  王宝琴



书记员  刘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12-08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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