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城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XX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XX公司诉被告刘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XX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城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予以司法救助。
审判员 王宝琴
书记员 刘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