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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陈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蒙民一初字第006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陈XX,女,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陈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刘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3-23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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