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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蒙民一初字第000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朱XX、马XX,河南XX律师。


被告:韩XX,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2-06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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