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朱XX、马XX,河南XX律师。
被告:韩XX,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