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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陆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许XX,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县。


被告:陆XX,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陆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6-29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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