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县。
被告:陆XX,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陆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