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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傅镭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13-14#,组织机构代码563XXXX9483-3。


法定代表人徐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镭,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宁,重庆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南XX,组织机构代码666XXXX2845-4。


法定代表人童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X



书记员  黄X


  • 2015-05-18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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