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男,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代理人:陈培聪,广东XX律师。
被告:潮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潮州大道北XX。
法定代表人:曾XX。
被告:潮州XX公司XXX,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中XX。
代表人:曾XX。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巫XX,男,成年,现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中XX潮州XX公司XXX619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潮州XX公司、潮州XX公司XXX、巫XX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9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