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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与谭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吕春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董XX


被告谭××


委托代理人吕XX,天津XX律师。


原告董XX与被告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XX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X、被告谭××的委托代理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XX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7日,原被告在滨海新区汉沽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XXX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共同债务,天津市滨海新区XX×××园×号楼×门×室的XX贷款由被告承担,被告在4个月内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清偿房屋贷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偿还天津市滨海新区XX×××园×号楼×门×室的XX贷款514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共同财产XXX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以其它理由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系违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承担纠纷的全部责任。由于天津市政府在2013年12月16日对小客车采取限购政策,对于二手车如何过户尚未作出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过户后,有可能与天津市政府规定的二手车过户办法不一致,致使原告的车辆无法过户,故原告应待天津市二手车过户办法出台后再起诉。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由被告在4个月内偿还共同债务XX贷款,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由于双方约定的是被告向XX履行还款义务,法律规定,原、被告不能约定被告与XX之间的权利义务,故本院不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XX履行清偿贷款的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元(原告已交本院),按规定予以退还,原告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XX



书记员  毕XX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2014-02-26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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