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吕春喜,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
原告唐X、王X诉被告天津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王X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王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