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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燕XX、周XX与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吕春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富XX。


委托代理人吕XX,天津XX律师。


被告周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宁河县津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XX与被告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富XX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X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富XX要求撤回对被告周XX、中国XX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富XX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富XX承担。


审判员  段X



书记员  张X


  • 2014-11-07
  •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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