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XX。
委托代理人吕XX,天津XX律师。
被告周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宁河县津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XX与被告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富XX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X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富XX要求撤回对被告周XX、中国XX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富XX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富XX承担。
审判员 段X
书记员 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