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小学文化,驾驶员。
被告:中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XXXX6197-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大足商城XX。
代表人:陈XX,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胡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邓X
书记员 邓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