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重庆市大足区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200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X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XX。


代表人:唐XX,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胥 杰



书 记 员 王春涵


  • 2014-04-22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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