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200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X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XX。
代表人:唐XX,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胥 杰
书 记 员 王春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