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2005年7月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XX。
代表人:唐XX,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胥 杰
书 记 员 王春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