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男,193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XX。
代表人:唐XX,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XX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廖X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喻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