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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重庆市大足区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女,200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XX。


代表人:唐XX,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喻XX


  • 2014-04-22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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