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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与刘XX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曾XX,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诉被告刘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曾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谭海平



书 记 员  谢友雁


  • 2014-04-28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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