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诉被告刘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曾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谭海平
书 记 员 谢友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