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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200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XX。


代表人唐XX,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龚朝菊



书 记 员  邓XX


  • 2014-04-22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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