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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彭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未到庭。


被告:彭X,女,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彭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4年3月17日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陈XX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覃XX



书记员  龚XX


  • 2014-03-17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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