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未到庭。
被告:彭X,女,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彭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4年3月17日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陈XX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覃XX
书记员 龚XX
原告:陈XX,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未到庭。
被告:彭X,女,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彭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4年3月17日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陈XX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覃XX
书记员 龚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