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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


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何启川



书 记 员  邓 俊


  • 2014-02-11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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