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
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何启川
书 记 员 邓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