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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与徐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毛X,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徐X,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诉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7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毛X负担。


审 判 员  胥XX



书 记 员  龚XX


  • 2016-03-23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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