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X,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徐X,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诉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7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毛X负担。
审 判 员 胥XX
书 记 员 龚XX
原告:毛X,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徐X,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诉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7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毛X负担。
审 判 员 胥XX
书 记 员 龚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