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胡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XX,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廖鸿飞



书 记 员  王 翱


  • 2016-03-23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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