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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范XX,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XX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XX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书 记 员  代XX


  • 2016-03-23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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