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X,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被告王XX,女,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系被告丁XX妻子。
原告马XX诉被告丁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本院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素清、被告丁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计欠我20000.00元,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丁XX、王XX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现在实在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丁XX、王XX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18日被告王XX向原告马XX借款10000.00元、2012年2月15日被告丁XX向原告马XX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二被告对借款事实均认可。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款事实存在,双方未约定给付期限,原告随时可主张权利。经本院调解,二被告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XX、王XX自判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XX人民币2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伊拉
书记员 赛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