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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张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2

  • 劳动工伤
  • (2014)锡执字第50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素清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XX,男,满族。


王X诉张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劳动报酬18205元。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XX去向不明,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利军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张XX


  • 2015-05-04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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