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王XX与巫山县福田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26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海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XX(系刘XX之妻),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林,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巫山县福田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福田XX,组织机构代码756XXXX3052-7


法定代表人方XX,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肖XX,重庆XX律师。


原告刘XX、王XX与被告巫山县福田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以下简称福田水管站)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XX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林,被告福田水管站的委托代理人肖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王XX诉称,2014年7月23日下午,原告之女刘XX在被告的燎源水库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就报了警,巫山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警对事故发生进行了调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公安部门也尽力对事故进行了救援。事后一个星期才将尸体打捞起来,原告之女年龄还没满18周岁,是在重庆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读书的学生,事故的发生给原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痛苦。燎源水库属于被告所有,被告对水库管理不当,无安全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多次找过被告应给予赔偿,至今未果。综上所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丧葬费4252元/年×6=25512元、死亡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504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579832元÷2=28991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福田水管站辩称,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水管站不是适格的被告;燎源水库不是公共场所,被告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福田水管站履行了法定职责,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及受害人均具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福田水管站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燎源水库修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巫山县福田水管站系其管理者。2014年7月23日下午,二原告之女刘XX等人到燎源水库边玩耍,刘XX不慎落入水库中,因不习水性溺水身亡。该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未果。


刘XX系原告刘XX、王XX之女,1995年10月18日出生,系农村居民家庭户口,于2014年7月23日溺水身亡,原系重庆市某某学校二年级学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丧葬费4252元/年×6=25512元、死亡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504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579832元÷2=289916元。


另查明,福田水管站在该水库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安装了部分安全防护措施,设有值班室,聘用专人常年驻守值班巡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巫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巫山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重庆市某某学校出具的证明,刘XX的学籍信息,巫山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被告福田水管站的机构详细信息,二原告贫困信息,光盘;燎源水库巡查、监测记录,燎源水库照片5张,被告委托代理人对张XX、王XX、张XX调查笔录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李XX、张XX、王XX的证言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王XX之女刘XX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水库边游玩存在的人身危险性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对到水库边游玩可能产生的危险应该有所预见,其不慎落入水库,溺水身亡,造成该事故的后果应由受害人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刘XX溺水身亡的地点系燎源水库边,被告福田水管站是对水库设施的安全及水库的有效运行进行管理的机构,对在该区域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并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管理员也已尽到管理职责,因此,福田水管站对受害人的死亡并无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王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5.50元,减半收取922.7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刘XX、王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XX,邮编:404020)。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史XX



书记员  杜XX


  • 2014-11-27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