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明安,重庆XX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XX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袁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书 记 员 方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