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肖XX与巫山县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16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明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肖XX,男,1951年11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XX(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明安(一般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巫山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XX,工商注册号500XXXX0002740。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XX(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巫山县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肖XX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肖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谭X



书记员  黄X


  • 2014-10-09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