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男,1951年11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XX(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明安(一般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巫山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XX,工商注册号500XXXX0002740。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XX(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巫山县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肖XX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肖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谭X
书记员 黄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