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男,1955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明安(系特别授权)、肖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XX,组织机构代码596XXXX1334-2。
法定代表人宋X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 判 长 徐家雪
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
人民陪审员 何XX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