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X,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明安(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XX(一般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巫山县XX,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双凤XX。
负责人魏XX,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XX(一般授权),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与被告巫山县X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审判员 陈 进
书记员 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