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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15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明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明安、肖XX,重庆XX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陈XX,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光凤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明安、肖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2001年,我与被告在江苏打工相识。我的父母坚决反对我和被告交往,但我为了爱情,不顾家庭反对,于同年下半年按农村风俗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5月16日,我们在巫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11月8日,我们生育女儿陈XX。我和被告结婚之前,我年龄尚小,只有16岁,不懂世事,对被告没有深入的了解,草率与被告结婚。结婚后,我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很少做事养家糊口,不履行家庭义务。被告有时挣点钱就打牌、赌博,不给家里拿生活费。我迫于无奈,既要照顾小孩,又要打工挣钱养家。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让我生活在恐惧之中。2002年,我怀孕三个月时,被告喝酒后闹事,对我拳打脚踢,致使我流产。2007年,被告在巫山XX打牌输了,在回家的路上碰到我,我准备到县城办事,被告强行将我拖回家,我不回家,被告就对我大打出手。2012年5月,被告在外喝酒几天不回家,回家后就砸东西,并把我打伤。我于2012年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还长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和被告结婚后,没有感受到做妻子的幸福,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整天提心吊胆,耳朵还留下经常疼痛的后遗症。我实在无法忍受连基本安全都无法保障的婚姻,多次想到离婚,但为了孩子,我苦苦支撑至今。现在,我对被告已经彻底绝望,决心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我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XX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我们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用我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陈XX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小孩我也不会给原告。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只是从原告出门后,她就变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7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8日生育女儿陈XX。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原、被告和被告父母共同修建了位于巫山县某乡某村某组的砖混结构房屋六间;2013年购买车牌号为渝FXXX比亚迪牌轿车一辆。婚后,原、被告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发生摩擦,被告曾动手殴打原告。原、被告从2014年年初正式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殴打原告且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及女儿陈X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原告伤情照片,原告与他人聊天记录,房屋照片,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的母亲向某某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家庭生活中,双方都应当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努力建设家庭,相互扶持、相互照顾。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十几年,还生育子女,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从原告的陈述可以看出,原、被告的婚姻生活虽有一些摩擦,也因此发生过肢体冲突,但婚姻家庭生活有一些小摩擦也属正常状态,原、被告之间并未发生重大的矛盾,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被告长期和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如原、被告能相互沟通,相互理解,还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代理审判员  鲁光凤



书 记 员  徐XX


  • 2014-08-13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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