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男,1951年11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XX(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明安(一般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巫山县大昌镇关门岩电站,注册号500XXXX01095。
法定代表人成本魁,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巫山县大昌镇关门岩电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肖XX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肖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谭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