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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与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06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明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杜XX,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6866-3。


法定代表人汪XX,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明安(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原告杜XX与被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巫山XX”)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XX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X、被告巫山XX法定代表人汪XX的委托代理人肖明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X诉称,2008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巫山县新城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售)购房合同》,约定:1.原告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向被告购买位于巫山县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某单元某楼门市三间,建筑面积128.26平方米,房号分别为650、652、654;2.购房价格为56434元;3.被告负责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交原告执存,有关办证费用由原、被告按政策各自负担。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但2008年2月19日,被告取得了[(2008)字第00652号]房地产权证书,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被告一直不予协助办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巫山县新城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售)购房合同》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巫山XX辩称,对与原告签订的售房合同无异议,房款已付清,但该争议的房产为国有资产,被告无法直接将房产证过户到原告名下,而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予以办理,并不是被告不给以协助。


经审理查明,巫山县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某单元某楼房屋三间(房号分别为650、652、654),系被告2001年修建。2008年1月7日,原告杜XX(乙方)与被告巫山XX所属XX国土所(甲方)签订《巫山县新城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售)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巫山县某某镇(现更名为巫山县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某单元某楼房屋三间,房号分别为650、652、654,建筑面积128.26平方米,以合计价款56434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乙方购得该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享有完全产权,可以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执存,有关办证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政策规定各自负担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合同中甲方当事人栏加盖了单位印章,原告在乙方当事人栏亲笔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已于签订合同之前将该三间房屋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和管理。2008年2月19日,被告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314房地证(2008)字第00652号],权利人为被告,但一直没有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法人证明书复印件,《巫山县新城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售)购房合同》原件、[314房地证(2008)字第00652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2008年1月7日,被告所属XX国土所代表被告与原告杜XX签订的《巫山县新城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售)购房合同》,被告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对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原告已付清了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该合同合法有效。为此,原告杜XX要求确认与被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8年1月7日签订的《巫山县新城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售)购房合同》合法有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杜XX与被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8年1月7日签订的《巫山县新城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售)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1元,减半交纳605元,由被告巫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直接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4-21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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