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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X与被告高XX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上民一初字第1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舒春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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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X,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行政路东XX。


委托代理人李XX、舒春光,河南XX律师。


被告高XX,男,60岁,汉族,住上蔡县东XX东。


原告高XX与被告高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诉称,原、被告的父亲开建中、母亲高X(又名高X),生前分别在上蔡县经联社和县高中上班,先后生育开XX、开XX、高XX、高XX同胞姐弟四人。被告高XX在商水县XX工作,并在商水县购置了房产。父母生前,原、被告和姐姐不定期前去看望或过节团聚。父母亲去世时,丧事由原、被告兄弟姐妹四人共同办理。父母去世后,遗留有宅基一处,房屋(主房)两层4间,旁房(西屋)2小间及工资存款数万元等遗产均被被告占有使用,部分抚恤金、丧葬费35272也被被告领取。原、被告两位姐姐开XX、开XX均表示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此事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父母生前6间房产及工资存款等遗产和母亲去世抚恤金、丧葬费等财产(价值共计约1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书中所写的被告住上蔡县东XX东,因上蔡县东XX未有第三小学,无法查找被告的住址。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XX对被告高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毕XX


审 判 员  李XX



书 记 员  耿XX


  • 2013-06-28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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