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X,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8日。
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XX律师。
被告尹XX,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27日。
被告蒋X,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9日。
被告张X,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30日。
被告广安市XX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XX,组织机构代码:744XXXX6156-5。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7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袁XX,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15日,公司职工。
被告安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XXXX3620-X。
负责人胡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3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诉被告尹XX、蒋X、张X、广安市XX公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X于2014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X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钱军
书 记 员 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