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生于1958年11月28日。
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XX律师。
被告米XX,男,生于1956年2月1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米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涂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