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生于1984年11月6日。
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XX律师。
被告刘XX,男,生于1973年5月1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