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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刘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武胜民初字第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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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务鼎团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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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女,生于1984年11月6日。


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XX律师。


被告刘XX,男,生于1973年5月1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左XX


  • 2015-02-28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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