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X,男,生于1973年11月2日。
委托代理人郭XX,男,生于1973年4月15日。
被告岳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XX,男,生于1968年11月8日。
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XX律师。
原告田XX诉被告岳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被告岳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诺在三个月内就原告田XX所举报的事项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田XX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XX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回对被告岳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XX负担。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余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