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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与贺XX,廖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5)梁法民初字第003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钟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夏XX,男,生于1970年10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X县人,住重庆市梁X县。


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XX律师。


被告贺XX,男,生于1975年6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X县人,住重庆市梁X县。


委托代理人蒋XX,重庆XX律师。


被告廖XX,男,生于1968年2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X县人,住重庆市梁X县。


原告夏XX诉被告贺XX、廖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X诉称,2014年7月4日,被告贺XX叫廖XX组织几个工人帮忙拆房子,廖XX叫来包括原告在内的6个工人给贺XX拆房子,工钱为每人333元,工时为两天。2014年7月5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在拆檩子的过程中不慎摔下,造成L2椎体爆裂性骨折、双侧臀部软组织损伤,经梁X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评估为10000元,误工损失日评定为120日。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3328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4475.50元、护理费2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5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273.60元、鉴定费1900元、复诊医疗费310元,共计86952元。


被告贺XX辩称,原告不是被告贺XX雇请的工人,属于被告廖XX雇请的工人,其工资的支付也是由被告廖XX支付的,与贺XX没有关系,本案的雇主是廖XX。本案的建筑属于三层以下的农村建筑,三层以下的不需要建筑资质,二被告签订了劳务承揽的合同关系,包括拆房建房,属于全程承揽,贺XX并多支付了10%的安全费。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在拆房过程中不听指挥,盲目施工,用木棒捅灰楼,导致其摔伤,应分担事故责任。


被告廖XX辩称,被告贺XX的房子是被告廖XX包下来修的,但不包括拆房子,贺XX叫廖XX喊人来拆房子,还给了廖XX800元的操心费,原告是廖XX喊来拆房子的,拆房子过程中出的事。


经审理查明,被告贺XX将位于梁X县XX的房屋承揽给被告廖XX拆除并修建,双方于2014年签订了建房合同。原告夏XX受被告廖XX雇请,在拆除房屋过程中,捅灰楼时摔下受伤。原告伤后于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8月1日在梁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原告用去医疗费288元,被告贺XX垫付医疗费37765.65元。2014年11月4日原告经梁X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九级,后续医疗费评估为10000元,误工损失日评定为120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夏XX,生于2005年2月17日。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登记卡、鉴定费发票,被告贺XX提供了医疗费发票、建房合同、现金缴款单、证人邱某、吴X出庭作证的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贺XX将位于梁X县XX的房屋承揽给被告廖XX拆除并修建,双方于2014年签订了建房合同,建房合同明确约定由被告廖XX拆房子。原告受廖XX雇请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受伤。故被告贺XX与被告廖XX为承揽关系,原告与被告廖XX为雇佣关系。被告廖XX无拆房资质,被告贺XX将拆除房子交给无资质的人做,有选任不当的过失,应承担二成的责任。原告为廖XX提供劳务,原告在拆除房子捅灰楼过程中不注意安全摔下受伤,原告有过错,应承担二成的责任,被告廖XX应承担六成的责任。原告请求的误工费误工天数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22天,按每天80元计算。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33328元、续医费10000元、误工费9760元、护理费2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5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636.80元、鉴定费1900元、医疗费288元,列入本案的赔偿范围。被告贺XX垫付的医疗费37765.65元,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纳入本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廖XX赔偿原告夏XX各项损失共计45709.11元。


二、由被告廖XX给付被告贺XX16896.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70.00元,减半收取385.00元,由原告负担223.00元,被告贺XX负担40.00元,被告廖XX负担1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廖XX


  • 2015-05-12
  • 梁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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