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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谭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达达民初字第7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世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生于1956年12月25日,汉族,住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朱世健,四川XX律师。


被告谭某某,女,生于1980年8月20日,汉族,住达川区。


第三人刘XX,女。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女,生于1980年8月20日,汉族,住达川区。


第三人刘XX,女。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女,生于1980年8月20日,汉族,住达川区。


第三人刘XX,男,生于1957年2月21日,汉族,住开江县。


第三人吴XX,女,生于1961年3月21日,汉族,住开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谭某某、第三人刘XX、刘XX、刘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3-31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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