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生于1956年12月25日,汉族,住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朱世健,四川XX律师。
被告谭某某,女,生于1980年8月20日,汉族,住达川区。
第三人刘XX,女。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女,生于1980年8月20日,汉族,住达川区。
第三人刘XX,女。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女,生于1980年8月20日,汉族,住达川区。
第三人刘XX,男,生于1957年2月21日,汉族,住开江县。
第三人吴XX,女,生于1961年3月21日,汉族,住开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谭某某、第三人刘XX、刘XX、刘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