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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李X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二中民终字第112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汉学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汉学,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2,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李X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9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汉学、沈XX,李X2及其委托代理人司XX,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4年7月,李XX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座落于北京市×××5、6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我母亲田×承租的公房,共两间房屋。2014年4月30日田×去世,但承租人未进行变更。田×生育两子两女,长子李X3,为我之兄,次子李X4,为我之弟,还有小女儿李X5,李X2为李X3之子。李X2户口虽然在涉案房屋,但一直没有实际居住。田×在世的时候,一直由我照顾,田×去世之前也同意将我户口迁入涉案房屋,但因为李X2将户口簿原件拿走导致我户口无法迁入,我长期在涉案房屋居住。故起诉要求确认我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和使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李XX系田×之女,李X2系田×之孙。座落于北京市×××5、6号房屋(即涉案房屋)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分中心的直管公房,共两间房屋,承租人为田×,田×于2014年4月30日去世,去世后涉案房屋承租人尚未变更。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居人及原承租人的子女是否具备公房承租资格应由公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行政规定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涉及公房管理部门或者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职权,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涉案房屋为公有住宅,在公房管理部门未对承租事宜确认之前,相应居住和使用利益问题应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李XX的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裁定:驳回李XX的起诉。


裁定后,李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李XX上诉认为,本案是公民之间对于房屋使用权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李XX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李X2同意原裁定。


本院认为:座落于北京市×××5、6号房屋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分中心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为田×。田×死亡后,该房屋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李XX在涉案房屋未变更承租人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实际上是要求由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公房租赁关系为合同关系,公房的产权单位及经营管理单位有按规定确定租赁合同相对方的权利,故李XX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李XX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宝钟


审 判 员  霍XX


代理审判员  马 骁



书 记 员  李XX


  • 2014-11-06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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