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天津市XX公司与天津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3)滨塘民初字第81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宝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解放XX。


法定代表人耿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华,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XX。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XX公司与被告天津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58元,减半收取后为22929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刘XX


  • 2014-12-12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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