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周X,江苏XX律师。
被告胡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胡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王X已预交),由王X负担。
审判员 康XX
书记员 陈XX